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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8/4浏览次数:4792
湘安函﹝2017﹞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驻湘及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号)要求,结合湖南实际,省安委会制定了《湖南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5月19日
湖南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有效遏制电气火灾高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器产品生产质量、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排查整治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违章违规行为,力争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实现电器产品质量明显提升,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质量明显提升,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全省电气火灾事故显著减少。
二、治理内容及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电器产品生产质量综合治理。
1.全面开展电器生产领域治理。严格落实电器产品生产企业资质审批、认证管理,加大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严查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等生产企业在绝缘材料、阻燃原料、线芯材质、线径等方面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的违法行为;严查套牌、贴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电器产品名单,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质量源头监管机制,提高管理能力,规范生产秩序。
2.全面开展电器产品流通领域治理。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储存仓库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厉打击销售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加强对以网络、直销等方式销售电器产品的监管,把好“线上、线下”电器产品销售质量关。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全面开展建设工程领域电气综合治理。
3.加强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落实电气工程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行为,依法追究因电气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而导致电气火灾事故的设计单位责任。
4.加强电气施工质量管理。落实电气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格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施工进场检查验收。严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及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等问题和隐患;严查监理单位不履行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严查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严查施工不规范造成电线绝缘层损坏、电缆井(沟)封堵不严密等隐患问题。依法追究因电气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火灾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
5.落实建设单位电气质量管理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电气设计和施工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有关电气及配套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电气及配套产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三)全面开展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综合治理。
6.强化社会单位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查社会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问题;严查社会单位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电源插座数量不足以及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无证、“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严查社会单位未配备专业电工、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问题;推动落实电气系统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提高社会单位发现和消除电气安全隐患能力。
7.推动城乡社区、村镇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街道、乡镇为基本单元,排查城乡社区、乡镇电气线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电表箱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线路连接是否符合标准;核查用电负荷是否超过初装容量;检查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常识宣传。对整治难度大的区域性电气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可结合政府重点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重点推进解决。
8.加强电气相关从业人员监管。加强电气设备管理、使用和维护等相关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健全规范电气相关资格证书的发放、考核机制,切实提高电气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加大对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检查力度,做到持证上岗。
三、治理时间和步骤
2017年6月开始至2020年4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6月底前)。各地区各单位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各级各单位、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县市区政府要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的部署要求传达到街道(乡镇)、社区(村组)。要组织对有关部门、社会单位责任人开展一次集中培训,明确治理标准、排查重点和整治方法、要求等相关内容。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组织发动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组织检查,排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各地要组织对棚户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大屋场等电气安全隐患突出的区域进行排查,建立排查摸底台账(见附件)。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各地区各单位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电气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健全用电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建筑电气防火性能、电气系统维护保养及电气检测等方面的要求。按规定将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器产品和开展电气设计施工的企业单位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定期公布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单位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有关技术标准,全面推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巩固加强综合治理成效。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各地区各单位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成检查组依法开展排查整治,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开展整治。2018年至2019年,每年集中部署开展一次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和建设工程领域电气综合整治,集中销毁一批假冒伪劣电器产品,集中处理一批违法责任人。2018年至2019年,对各地摸排的棚户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大屋场等电气安全隐患突出的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实行隐患治理“一单四制”,由当地政府牵头综合治理。
四、责任分工
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市、县级政府具体实施,各有关行业部门按职责抓落实。
(一)省安委会办公室成立由教育、公安、经信、民政、住建、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计生、工商、质监、安监、能源监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定期分析研判、督导检查、通报情况、集中调度、联合执法,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公安消防总队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将纳入2017至2019年度省人民政府对市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内容,纳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和省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以及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内容。
(二)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具体实施本行政区综合治理,制定操作性强的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分行业、分领域组织开展排查治理。街道(乡镇)、社区(村组)要充分发动公安派出所民警、综治网格员、安监员等基层力量,对辖区内的电气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加强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对“空巢老人”、分散养老特困人员等人群上门进行服务。
(三)各有关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工作。
质监部门依法负责生产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每年整治的目标、任务、措施、责任和要求,建立我省电器生产企业电气火灾治理摸底排查台账,加大对电器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电器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违法行为,严把电器产品质量源头关。
工商部门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每年整治的目标、任务、措施、责任和要求,建立排查整治台账,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和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违法行为。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经信、能源监管等负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部门,依法负责督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气设计和施工,对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住建部门牵头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每年整治的目标、任务、措施、责任和要求,建立建设工程电气火灾治理排查整治台账。
能源监管部门依法负责对电力行业各企业的监管,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督促电网企业开展输配电线路和受(送)电设施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宣传。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每年整治的目标、任务、措施、责任和要求,建立电网企业电气火灾治理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电气线路设备老化的用电单位及时发布预警通知。
公安部门与工商、质监等部门协作配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做好综合治理相关工作,依法严厉查处因电气原因引发火灾的违法行为。
教育、公安、经信、民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计生、安监、旅游、文物、宗教、民航、邮政等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做好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用电常识,宣传电气火灾事故教训,曝光无证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违法行为,提高群众安全意识。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行业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务求治理实效。要严格落实电气防火安全责任制,严密责任链条,织密责任网络,稳步推进综合治理。要把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纳入城市双修四年行动和农村双改四年行动,实现城乡电气火灾防范能力整体提升。
(二)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违法违规案件,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广泛宣传,全民参与。各地区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要积极利用各类媒介,宣传电气火灾事故教训,曝光无证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加强舆论监督,推动电器产品质量提高。鼓励社会单位应用电气火灾监控技术,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鼓励群众举报电气安全隐患,形成全民关注参与电气火灾防治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考核,确保成效。各地区各单位对电气火灾治理实行分阶段考核考评,并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消防考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等有关安全考核评比内容,全面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单位电气防火安全管理水平。
各地、各牵头的职能部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请于2017年6月20日前报送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2017年10月10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小结和电气安全隐患突出区域摸底排查统计表;从2018年起,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年工作情况总结,7月10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工作小结;2020年4月25日前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